卖淫女与嫖客完事后,遭嫖客两同伴“霸王硬上弓”,涉事者被判刑

人世电影 2022-05-02 10:58:12

小编看到一个案例觉得十分奇葩,讲的是3名男子吃饭喝酒后入住酒店,其中一人叫来了卖淫女,嫖娼完后,另两名男子进入房间就继续卖淫进行“谈判”,后因意见不合产生争执,另两名男子“霸王硬上弓”后还威胁要举报该名失足妇女卖淫…怎么回事呢?

201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与罗某强吃饭、喝酒后,一起入住某酒店,由宁某支付房费。次日凌晨1时许,罗某强(已被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唐某某(女、已被行政处罚)前来卖淫。在招嫖过程中,罗某强与唐某某达成嫖资300元的合意;且欧阳某平、宁某达成共识,在卖淫嫖娼期间,二人离开该入住的房间,将房间留给罗某强与卖淫女使用。

随后,唐某某来到上述房间收取嫖资后,与罗某强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欧阳某平、宁某依约定离开房间,在房外走廊等候,直至罗某强嫖娼完事。嫖娼完毕后,罗某强离开房间,欧阳某平、宁某随即进入该房与卖淫女唐某某同在;由二人与唐某某就继续卖淫嫖娼进行交涉,后因意见不合产生争执。期间,欧阳某平、宁某不顾唐某某反抗,分别强行将唐某某推倒在床上,先后用身体压贴住唐某某身体,并抚摸唐某某的胸部。

在唐某某反抗、呼救,并极力逃离情况下,欧阳某平、宁某除合力压制唐某某的反应外,还提出举报唐某某卖淫和要将唐某某推出窗外等威胁,意图逼迫唐某某就范。后来,宁某亦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未实际通话)。尔后,唐某某趁机逃出该房间,欧阳某平、宁某紧追到房门口走廊,不顾唐某某的哭诉哀求,逮住唐某某不让其离开。宁某再次拨打报警电话(电话内容大意为,有一不认识的女人进入其房间不愿离开)。

再后,唐某某继续反抗和逃离了走廊,但欧阳某平、宁某又继续追至电梯不让其离开。唐某某遂于电梯里电话报警求救(电话内容大意为,有三男子意图对其轮奸,请求解救)。至凌晨2时许,民警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并将欧阳某平、宁某抓获,并缴获涉案手机二部。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在同伴嫖娼后,意图继续嫖娼不果,心存轻薄,进而强制猥亵被害人唐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欧阳某平有犯罪前科劣迹,又拒不认罪,且在明摆的事实、证据面前回避事实、拒不交代,抵赖责任,可见其并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并造成司法的无谓浪费;被告人宁某,虽然认罪,但其避重就轻,后期供述反复,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亦欠缺。

法院根据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欧阳某平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宁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强制猥亵罪怎么判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猥亵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行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或行为客体。行为人必须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即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进行猥亵的行为。

“猥亵”指奸淫行为以外一切满足自己性欲,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色欲行为。某些违反自然的变态性交行为,如兽奸、鸡奸,或同性间的性交行为等,也可构成猥亵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强制猥亵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年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

0 评论: 0 阅读: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