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前置,湖南法院全面试行诉前委托鉴定制度

新湖南 2020-07-11 09:20:1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果

民事案件中,只要明确有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都可以将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进行。7月10日上午,省高院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湖南高院制定出台的《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情况。自7月2日起,全省三级法院全面试行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为诉源治理、纠纷快速有效解决和司法公正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从可以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的案件范围、开展诉前委托鉴定的条件、程序以及诉前委托鉴定的效力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办法》规定,全省法院的立案部门及其诉讼服务中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是负责诉前委托鉴定的工作部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只要明确有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都可以将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进行。对有需要鉴定事项的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规定可以参照《办法》开展诉前委托鉴定。

近年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怀化市鹤城区法院等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建立了诉前鉴定工作制度。诉前鉴定制度实施后,当事人达成调解的比例较高,缩短了纠纷的处理时间,即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案件审理周期也明显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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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委托鉴定五条件

《办法》明确进行诉前委托鉴定应当符合五项条件:一是申请人是与所涉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诉前委托鉴定,无相对方利害关系人的特别程序案件除外;三是有具体的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及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四是所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五是受理诉前委托鉴定的法院对所涉纠纷有管辖权。

[责编:陈舒仪]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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