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代价-看电影《第二十条》有感

阿琛说法 2024-02-15 13:52:19

(本文含剧透,请谨慎阅读)

“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这是电影《第二十条》里的一句台词,至少出现了两次。

这部电影结局其实挺圆满,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但是看完后依然感觉内心沉重。可能是本身从事法律行业的缘故,对于电影背后反映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了解得更多,思考得更多,感触也更多一点吧。就从“正义的代价”这个角度,简单谈谈感触。

电影讲述的故事中,村民王永强被村霸暴力逼债,村霸经常殴打侮辱王永强,并且多次强暴王永强妻子郝秀萍,王永强在一次反抗过程中杀死了村霸。

村霸被杀的过程需要特别说明一下,这关乎本案的定性。彼时,村霸对郝秀萍的强暴行为刚刚结束,王永强愤而与村霸打了起来,然后村霸打算前往车中取刀,在其尚未取到刀时,被王永强用剪刀捅了二十多下,村霸最终不治身亡。

这个案件的结果,王永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这个“正当防卫”的实现,可谓一波三折、代价沉重。

一开始,“村霸去车中取刀”只停留在王永强的口供中,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村霸是去车中拿刀去了,警察在车里也没有发现刀具。因此,无论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一开始都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此时,别说是正当防卫,王永强连防卫过当都算不上。)

后来,深感绝望的郝秀萍(王永强妻子)跳了楼,这个“节外生枝”使得案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于是,检察院和公安局更加积极地办理此案,终于有目击证人愿意指证是村霸家人故意丢掉车中的刀具,经过公安局调用大批警力在小河里地毯式搜索,发现了那把被村霸家人丢掉的刀具。

(此时,想认定王永强是正当防卫依然很难,因为过往类似案例都判决的是有罪!习惯的力量是强大的,更何况同案同判也是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

最后,在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上,主办检察官从朴素的正义出发,发表了一番打动人心的慷慨陈词,征服了在场的听证人员以及最高检指导组,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王永强被无罪释放。

正义终于得以实现,我们来看看正义的代价。试问:

其一,如果郝秀萍没有跳楼,此案没有产生社会影响,公安局和检察院是否还会如此积极搜集对“加害者”有利的证据呢?

其二,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者目击证人不愿作证是村霸家人故意丢掉了车中的刀具,导致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证据缺失,那本案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吗?

其三,如果不是遇到了电影中冒着职业风险打破常规、仗义执言的主办检察官,“不起诉决定”是否还能顺利作出?

以上三个问题,恐怕很难直接作出肯定的回答。可以发现,电影中这个案件的“圆满结局”,其实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电影中的案件最终实现了正义,其代价也是非常大的——郝秀萍几乎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虽然郝秀萍没有死,但从高处跳楼死亡的可能性很大);指证村霸的目击证人也只是个普通建筑工,他是要冒着被村霸家人打击报复的风险去作证的;那个主办检察官,也只是刚从县级检察院挂职到市检察院的普通公务员,他是在跟领导意见相悖、与司法惯例相悖的前提下,冒着职业发展受阻的风险去坚持认定正当防卫的。

“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这句话如果从电影中的主办检察官或者目击证人口中说出,就一点也不违和,因为他们确实冒着风险做了正确的事情。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人愿意冒着对自己不利的风险,去做对别人有利的正确事情呢?

对于郝秀萍,她付出的代价实在太沉重了,跳楼也不能称之为“正确的事情”。她从高楼跳下,即使没死也是重伤,幸得最后丈夫无罪释放了,使得她这一跳尚有价值。可是,后续她治疗重伤产生的高额医药费,又将给这个贫穷的家庭增添一笔重大负担。

联想到最近看的马伯庸所著《显微镜下的大明》(系马伯庸根据真实史料撰写,主要讲述了明朝中后期几起司法案件的全过程),丝绢案中的主人公帅嘉谟发现本该由六县共担的人丁丝绢税,却被歙县一县缴纳,于是主动向官府申诉,最终帮助歙县百姓减免了多余承担的赋税,他是歙县百姓的英雄,而他的最终结果却是“杖一百,流三千里,遣边戍军”。在帅嘉谟之前,也有二人曾经为歙县百姓多承担了赋税而鸣不平,此二人申诉未成,却“莫名身死”。

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有时候,实现正义的代价是沉重的;也有时候,即使付出了代价,正义也不一定会实现。

“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我认为这是一句英雄的宣言!古往今来,不乏这样的仁人志士。但是,法律不能让实现正义成为高成本、高代价的事情。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化冰解冻,也需要持续暖风。在如今的环境下拍摄社会现实题材的电影是非常不容易的,《第二十条》能有如此的完成度,已经是难能可贵了。这部电影正在持续热卖,也引发了大众对于刑法“第二十条”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是一个好现象,将有助于形成新的社会共识,甚至有助于推动“第二十条”今后更加正确、更加普遍地适用。

最后,罗列一下“第二十条”的原文: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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