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说法
春节期间,
贾玲导演的《你好,李焕英》
广受好评,
很多人深受感动,
哭得稀里哗啦。
而该电影不光只有口碑,
票房也很不错。
30亿,瘦成闪电
”
贾玲导演在之前一次采访中说:票房如果30亿,自己就瘦成一道闪电。这让很多人期待了起来。
如今,《你好,李焕英》这部电影票房破30亿,贾玲应该放下重担,该去减肥了吧,想必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
”
那么,
贾玲在采访时表达的瘦成闪电言论,
是否构成单方允诺?
如果贾玲没有瘦成一道闪电,
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认为贾玲的这番话是单方允诺,
还是戏谑行为呢?
普法小课堂01
”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其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戏谑行为是指做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表意人的真意,且期待对方会了解其并非出于真意。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信以为真)。
”
到底是人红是非多,
近日,
一个名为《小虾闯全球》的微博的文章,
将贾玲和她的电影《你好!李焕英》
再次推上了舆论的风口。
被指涉嫌侵权
”
话剧《曾经5-爸爸哎呀》的编剧谢霞发声说并没有授权《你好,李焕英》这部电影,她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声称贾玲和《曾经5》的版权拥有方,说不要没打招呼就擅自代表她,作为《曾经5》的编剧她全不知情,言下之意是要坐实《你好,李焕英》抄袭的事情。
”
从时间和剧情上来说,
确实有相似之处,
但是此事还未得到进一步证实,
因此说抄袭还是巧合,
目前还很难界定。
普法小课堂02
”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在《你好,李焕英》陷入抄袭风波之后,
《曾经5》的演员和主创人
第一时间站出来对此事进行了澄清,
表示没有这么一回事,
并为《你好,李焕英》获得高票房
献上了祝福。
《你好,李焕英》
这部电影你看了吗?
不知各位小伙伴有什么看法,
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
综合来源: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网、卿哥普法工作室、苏州普法
和
没去电影院看,看的不清晰版,拍的怎么样我就不说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我就强调一点,不管怎么样,是抄袭也好,春节档也好,等等所有负面或正面的新闻甚至是小道消息,大家只要记住一年就行,她们成功了,两个女孩儿成功了,无论是在娱乐圈,还是普通工作岗位,有这样的成就,不值得大家去尊敬吗?难道你们这些酸子不想像他们一样成功吗?难道你们这些酸子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遇到的都是良人,都不说你们闲话?!我认为,这一组cp怎么都不该被抹黑,抹黑她们的人只有三种可能,为钱,为例,找存在感
没火什么事都没有,火了叫什么都是事
影片一般!但是你说抄袭我就他么蛋疼了,人家回忆自己妈,还能抄袭?小品也演过,你怎么不说抄袭?有商业利润了,你说抄袭!你是贾玲他妈?[得瑟][得瑟]
瘦成闪电一词的解释权归归本人所有
探3李焕英都不行,李焕英是弥补母亲的同时伤害了父亲
最细的闪电都比贾玲的腰粗,那要怎么减肥呢?
又是蹭热度的[汗]
平日里蹭郭德纲 ,终于又有了新WiFi
没发现吗?越说侵权越有话题。越热。这只是娱乐圈的一种广告而已,另类
屁,一百亿也不关我的事,我又不看,
就说你小时候抄没抄过作文吧,
电影火了什么妖魔鬼怪都来各种蹭热度。
这部电影最大亮点是有沈腾 加上贾玲点缀 才火 观众看的就是沈腾
主要还是同行衬托
完全是出于好奇,才去看的,一部电影的好坏对导演来说,票房决定一切,对观众来说,不一定。炒作的成分更多一点
这都是吃饱了,没有事情做把,天天闲的蛋疼。
同样是那些文字,有人作文感天动地,有人作赋神鬼皆惊,而有些人只会挑拨是非搬弄口舌
看看这个小品版的演出时间和那个发现5的时间!!对比一下吧
她减不减肥我都喜欢 怎么办
如果真要是闪电贾玲还要增肥,否则达不到闪电!
我去影院看了,这部影片演员的号召力是一方面,但票房如此高,还在于上映的时机,没有其它强有力的竞争者,贾玲小品积累的人气帮了大忙,但影片本身确实一般,相比较而言,我更喜欢小品李焕英
贾玲说瘦成一道闪电,闪电也分多种,有一种你没见过的球型闪电[呲牙笑]
抄不抄无所谓,反正烂片一部。要交智商税的就去看。
呵[呲牙笑]
没看过这部电影!所以留言表示我来过[墨镜]
人家拍的是她妈!抄袭哪个狗了?不要人家火了就出来蹭热度,恶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