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介以行情不好为由,欺诈房主低于市场价30万卖给其丈夫

月亮吻痕 2022-10-24 00:20:32

“防不胜防!”广东广州,张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卖房后,中介却以不降低就卖不出去为由,要求张女士低于市场价30万将房子出售。可事后张女士无意中发现,原来购房人是中介的丈夫。张女士要求撤销合同时,中介反而要求张女士赶紧把中介费和拖欠的水电费交了。

张女士经过多年努力与丈夫攒够首付款,于三年前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不到100平米的小户型房子。虽然房子不大,但能够在当地买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张女士非常开心。

可天有不测风云,张女士的老父亲重病住院后,由于没人照顾,张女士果断辞掉工作决定回家照顾生病的父亲与孩子。父亲住院期间,张女士花了不少钱,为了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张女士决定把现在住着的这套房子卖掉。

随后张女士便来到小区的一家中介公司处放盘,并明确和工作人员袁女士说自己打算卖105万元。

可袁女士知道张女士急需卖出房子后,便声称现在行情不好,可能这个价钱不好出售。随后张女士表示最低价格不能少于100万。

可不曾想,见张女士多次追问自己有没有人问价后,袁女士却声称有客户愿意以9千元一平方,总价87’.7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女士的房子。当时张女士因父亲刚刚离世,心力交瘁且急需用钱,因此即便这个价钱比其三年前购房时还要便宜3千元,且还不算已经支付了三年的房贷。张女士最终还是咬牙同意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张女士将房子过户给买家后,以前的邻居却打电话给张女士称,其经常看到袁女士与其丈夫入住在张女士已经卖出去的房子里。也就是说,中介袁女士口中的客户实际上就是其丈夫。

张女士得知此事后,觉得袁女士之前一直没有和自己说实话肯定是有原因的。于是马上来到其他中介公司询问行情,得知旁边小区的非电梯房都比自己卖出去的价格高很多、其房子市场价为110万元后,张女士非常生气,并立即找袁女士讨要说法。

可不曾想,袁女士却以自己同意卖房、又没有强迫你卖、谁买不都一样等理由回复张女士,并要求张女士必须把1万元中介费和还没缴清的水电费结清。

张女士当时被气到够呛,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准备要回自己的房子。

1、真是让人防不胜防啊!如果不是邻居无意中告知张女士实际上是袁女士老公买的房子,估计张女士会一直被蒙在鼓里,当了冤大头。

2、有网友表示,张女士可以要求与袁女士丈夫解除合同关系。

其实不然!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是成立,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3、但是,如果是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袁女士作为从事多年中介行业的工作者,其一方明知张女士的房产市场价值是110万元的情况下,遂以行情不好为由导致张女士处于错误认知时,做出错误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欺诈。

3、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中介袁女士不是合同的主体,其丈丈没有直接参与欺诈,但由于袁女士是明知的,且两人系夫妻关系。即属于夫妻共同购买行为,故袁女士也属于双方买卖合同的交易方之一。

综上而言,张女士应当以被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双方合同关系。

4、注意!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意思就是说,从张女士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欺诈后,必须在一年内起诉撤销合同关系,否则会因时效原因而无法行使撤销权。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当涉及到房产交易时,务必要多问几家中介机构,并且自己也要私下去多了解一下行情,切勿因轻信中介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0 评论: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