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回家倒头就睡,隔壁大姐路过没忍住干了这种事

赡梁文 2019-06-23 00:56:12

很多时候,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而祸害到了自己。也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想着做些什么坏事。更不要在做坏事的时候还自欺欺人的说没什么是,没人知道,不会有事的念头。一旦这些念头出现,那你后来面对的将会是惩罚你要你敢做坏事,就不要想自己可以心安的那天,除非是你在接受完惩罚后。你才能得到心里的稍许安慰,可事情已经发生,那怕最后惩罚后也将会去无济于事。就像这位大姐一样,因为一时的控制不住的贪念而做了不该做是事,得到的结果必将会是惩罚。而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因为是休息日,在外面嗨玩了一天小伙。在回家路上就感到了疲倦,甚至在回到家后。把手上东西随手一放。倒头便睡,可让小伙想不到的是。自己这么随意的动作却是引发了不安全的事件发生。原来在男子睡后不久,一名大姐发现小伙的房门没有关,便上前去,你以为大姐是要发好心帮小伙关门?甚至是叫醒小伙把门关上?那就错了。这位大姐没有丝毫这意思,而是在走上前后径直的走进了小伙的房间里。小伙租的是单间,所以大姐很清楚就能看到房间内的情况,只有睡着了的小伙一个人。当然是什么吸引这位大姐出入别人的房间呢?

竟然是小伙随手放在床边上的一部手机,而大姐进到小伙的房间的主要原因便是拿这部手机。因为一时的贪念而犯罪,大姐在拿到手机后也是匆匆的走出房门。走出房门后的大姐知道楼道里面有监控,而自己穿的属于是短裙的那种。而手机拿在手里肯定是会被监控给录下来的,于是大姐索性便把手机放到了自己的裙摆里面。在这一切藏好之后便把裙子给整理了一下,让自己看起来稍微正常一点便急忙的下楼去了。(大姐自以为自己做的这一切没人知道,可她却没算到监控器的范围超过了她的想象,她把手机藏在裙摆里的这一幕全给录了进去)

小伙在醒来之后,也没太注意自己的手机,便去洗了个澡,可在洗完澡后,小伙打算拿上手机玩一下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手机找不到了,开始以为是掉在了床底下,可是在翻看后,还是没有,小伙便努力的回想,自己昨晚肯定是把手机带回来了。而且还把手机放到了床边。在一切确认后小伙便去保安室里,把自己的情况说明了一下后,保安也是同意了小伙看监控。可是在看到那一幕后,小伙傻眼了,也果断的借用了保安的手机进行报警。而警方在录像的帮助下,也很快的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便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大姐竟然也是这里的租客,而偷小伙手机的原因竟是太喜欢那手机了,最终大姐以入室盗窃被行政拘留!

2018最新入室盗窃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千万不要自己的一丝贪念而犯罪,切记

对于大姐的做法,你想说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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