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生立遗嘱留2万元给朋友|遗嘱怎样立才有法律效力?

阿琛说法 2021-04-05 13:31:07
导读

据报道,今年刚满18周岁的大一新生小红(化名)来到中华遗嘱库上海第二登记中心,为自己订立遗嘱。小红希望把存在银行卡里的2万多元留给自己的一位朋友,她曾在小红最伤心难过时给予了支持和关爱。小红表示,如果资产增多可能会重新订立遗嘱,增加遗嘱继承人。

《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的19万份遗嘱中,有4190份为60岁以下中青年所立,其中40.03%为40岁以下的年轻人,而不少90后,甚至00后也开始考虑立遗嘱。

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如何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01怎样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14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28条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请见下表: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43条第二、三、四款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虽然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02可以通过哪些形式立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六种:

1.公证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2.自书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原《继承法》中仅规定有“录音遗嘱”,《民法典》顺应时代潮流,新增“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一,口头遗嘱必须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6.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的新增规定,符合社会生活的变化,顺应当前时代特色。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3哪些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设立遗嘱的六种形式中,除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不需要遗嘱见证人,其他四种(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在设立遗嘱时,遗嘱见证人至关重要,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什么样的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呢?

对于遗嘱见证人的担任资格,《民法典》作了反向规定,即规定了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几类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原则上均可作为遗嘱人的遗嘱见证人。

04遗嘱如何变更和撤回?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应当采取与设立遗嘱相同的合法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如果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立遗嘱时,对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立附随义务的,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的规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被取消继承或遗赠的附义务遗产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应当由提出请求的其他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05“微信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华遗嘱库上线“微信遗嘱”小程序留言功能。2020年,中华遗嘱库一共收到近7万份“微信遗嘱”,最高峰时一天收到上千份“微信遗嘱”。那么,这种“微信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六种。显然,“微信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遗嘱库开通该功能的目的在于,让大家通过这种更加温馨的方式传递情感,其在“微信遗嘱”界面下方也明确声明“本留言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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